观唐投资--合肥观唐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融资借款 | 投资理财 | 理财课堂 | 新闻中心 | 招贤纳士 | 合作加盟
 
  新闻中心   News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理财问答
理财案例
 
最高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金融案件的意见
最高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金融案件的意见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2-5-17 【点击次数】710
             最高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金融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2 年2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主旨内容是“防风险、护安全、保发展、促创新”。具体而言,《指导意见》提出四项措施防风险、三项措施护安全、五项措施保发展、三项措施促创新。
    
◆ 防风险:四项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
      ◎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
      ◎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
   第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非法集资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洗钱等刑事案件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第二,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第三,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  
第四,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依法审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担保纠纷,避免财政金融风险传递波及。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确有必要时将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 护安全: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
      ◎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  
      第二,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三,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 保发展: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第一,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将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将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第二,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第三,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人民法院将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合理估价。将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努力推动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金融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案件,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将以优化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调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规范有序。
  
◆ 促创新:三项措施推动金融自主创新
      ◎ 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 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
      ◎依法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人民法院将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金融创新而引发的新型案件的调研和审判指导。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第二,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人民法院将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自主开放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将加强对知识产权担保、信托、保险、证券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将在案件审理中切实保护金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金融创新,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三,依法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关闭】
 
合肥观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版权所有:合肥观唐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座623、624室
咨询电话:0551-65304998 公司邮箱:guantangqiye@126.com 皖ICP备12006105号 技术支持:诚商科技